亟需規范
施行首部行業標準意義重大
拍賣,即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作為拍賣活動中的一個種類,我國的文物藝術品拍賣活動始于1993年。在近20年的時間里,文物藝術品拍賣的影響力正在逐步擴大。
但不可否認,一直以來,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也廣受詬病,存在許多亂象,可以說是亟待規范。
正如一場及時雨,今年7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為改變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現狀提供了難得契機。
這是我國拍賣業出臺的第一部行業標準。這部《規程》從2007年開始起草,到正式出臺用了3年的時間。
作為我省唯一一位全國拍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劉志堅曾經參與了《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的起草與修改工作。
他介紹說,《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結合文物藝術品的拍賣實踐,對拍賣程序中拍賣標的征集、鑒定與審核、保管、拍賣委托、拍賣圖錄的制作、拍賣會的實施、拍賣結算、爭議解決途徑、拍賣檔案的管理等主要環節都作出了詳細規定,以便于拍賣企業直接依據該標準開展經營活動,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他認為,該《規程》的出臺,將有助于提高拍賣企業的整體管理水平,防范經營風險,保護相關交易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文物藝術品拍賣活動逐漸走上規范化、標準化之路,從而推動行業整體得到健康發展。
比如,《規程》規定:拍賣標的征集,一般包括常年征集和定向征集兩種方式,文物拍賣標的征集應遵守國家有關文物拍賣標的范圍的規定,并與本企業的文物拍賣資質相符。
鑒定與審核程序為:委托拍賣合同簽訂前,拍賣人應對征集的拍賣標的進行初步鑒定,根據鑒定結果決定是否接受委托。委托拍賣合同簽訂后,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作進一步鑒定的,可依法進行鑒定。拍賣標的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拍賣人應依法將擬上拍的文物拍賣標的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并依據審核意見確定是否上拍。對未通過審核的拍賣標的,拍賣人應告知委托人,并與其解除該標的的委托拍賣合同。
《規程》還以附錄形式提供了委托拍賣合同、競買協議、委托競投授權書、成交確認書等4項重要的法律文書范本,為相關當事各方提供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