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行業全憑眼力,買定離手,不保真不打假,出售贗品不算騙。”這是收藏界古玩交易中所謂的“行規”。然而,昨天上午,上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卻直指這一行規,公訴機關以4名被告人涉嫌共同詐騙,向法院提起公訴。
案件被害人姓洪,某房產公司老板,昨天的庭審中并未露面。4名犯罪嫌疑人分別是皋某、熊某、吳某和曾某。
謊稱出土古董
將現代高仿白梅瓶賣給房產老板
房產公司洪老板喜好收藏古玩,2011年,他與皋某結識。“我知道洪老板喜歡古玩,就說可以幫他去找。”皋某說,2011年底得到洪老板同意后,他聯系了從事瓷器生意的熊某,“他是行家,說會幫忙找,不過‘老的’(指古董)難找,但可以找個高仿瓷器。”
隨后,熊某聯系了老鄉吳某,吳某聯系了曾某,曾某又從朋友處購得一對現代高仿白梅瓶。
2012年初,4名犯罪嫌疑人聚到杭州,商議以一些高仿瓷器冒充古董賣給洪老板。“我們說好賣了錢平分。”皋某說,2012年1月13日下午,他跟其他3人一起來到洪老板公司。
第一次“帶貨”,他們提了三箱子事先準備好的“古董”(其中也包括一對高仿白梅瓶),進了洪老板的辦公室。
“洪老板那邊有4個人,其中還有‘懂行’的朋友。”皋某說。洪老板和朋友對著“古董”一陣挑挑揀揀。
“他看上了高仿白梅瓶,我就說這是出土古董,宋代湖田窯隱青瓷。”吳某說,當時自己開價80萬元,“洪老板認為要價太高。”
經過一番議價,最終以10萬元價格成交。曾某也將在江西購得的另一件現代醬釉梅瓶以1萬元價格一并出售。事后經過鑒定,洪老板買下的瓷器均為非古董,經估價價值1.3萬元人民幣。
得手后一個月,4人商議,決定再準備一批仿品冒充古董賣給洪老板。2012年2月21日下午,皋某和熊某攜帶六件現代仿品(經估價價值人民幣1200元)前往洪老板辦公室,意圖進行交易。
洪老板識破騙局后,要求被告人退款未果,便將兩名被告人扭送至派出所,在酒店等候的被告人曾某和吳某,得知消息逃離杭州。2012年12月9日,曾某被抓獲。2013年4月2日,吳某被抓獲。
民間收藏家
古玩行業不論真假只講新舊
浙江省民間收藏家學會會長蔣兆悅說,古玩收藏者之間長久以來形成了一些“行規”,收藏古玩的人都應該知道這一游戲規則。盡管贗品泛濫,但是收藏界卻“不打假”,一般規矩是吃虧上當自認倒霉。
他介紹說,一般買古玩10個人里就有9個人“打眼”(行話:看走眼后買到贗品), “買古董就是周瑜打黃蓋,畢竟是個人愛好,買到假的就當交學費了。”他還建議,市民要購買古玩,最好先到相關機構進行鑒定后再決定。
昨天,上城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提及,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現代仿制瓷器冒充古董,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庭上,檢察員表示,案發后,被告人熊某已退還4萬元人民幣,皋某已退還5萬元人民幣,共計9萬元人民幣。其中曾某的辯護律師提及,現今古玩行業亂象叢生,呼吁相關管理部門能夠規范古玩市場。最終,案件并未當庭宣判。
律師說法
出售贗品什么情形下構成犯罪呢?
如果買到贗品,不想自認倒霉,什么情況下可尋求法律幫助呢?昨天下午,記者聯系了杭州市力平律師事務所的何濤律師。
他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是高仿瓷器,還謊稱是古董販賣,引誘買家購買,存在詐騙的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是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但是還有兩種情形應當予以區別對待:
一是,賣家以為瓷器是真品,但出售后被鑒定為贗品的,因其主觀上并無欺詐故意,不能定性為詐騙。買家可要求法院或仲裁機關讓賣家返還金錢。
二是,因買賣雙方的鑒賞能力限制,無法確認真偽。但買方自愿購買,事后經鑒定屬贗品的,可以按照一些行規或者行約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