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
“行規”大不過法律
針對所謂古玩不打假的“行規”,揚州樂助律師事務所沈志軍認為,當古玩進入市場流通交易,它就具有一般商品的屬性,就應該受法律的制約和規范。
“古玩不打假”雖然延續了千百年,但它的本質是和法律及社會公德相悖的,不能游離于法律之外更不能高于法律之上。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故意制假、售假、鑒假、拍假、托假就有詐騙嫌疑,觸犯了法律。沈律師呼吁,國家應盡快出臺相關政策法規,對文物市場進行規范整治,讓仿古工藝和文物古玩市場得到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