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梅瓶自身的發展歷史看,明代的梅瓶在造型上經已完全程式化,但眾多材料表明它們在用途與使用方式上卻一反傳統。本文試圖通過對該問題的探討,來加深對明代梅瓶所具社會功用的了解與把握。
梅瓶的本名及傳統用途
我們稱之為梅瓶的東西始見于宋、遼,小口、小矮頸、窄弧肩、深細長腹、小底是其基本特征。這種瓶子雖不乏實物傳世,且多年來也常有實物出土,同時,圖畫(包括書畫、墓葬壁畫兩種)材料也多見描繪其具體形象者,但歷來文獻卻鮮有“梅瓶”一稱,更遑論用梅瓶來命名這種瓶子了,這無疑是核定、研究梅瓶時所遇到的最大困難。
既然在文獻中沒有梅瓶一名,那么我們稱為梅瓶的這種瓶子在宋、元時期及后來的本名是什么?其用途又是如何呢?搜索文籍大致可得如下線索:
宋·趙令(或題趙德麟撰)《侯鯖錄》(趙令,《宋史》卷244有傳。燕懿王德昭玄孫,字德麟,早以才敏聞。元六年簽書穎州公事,州守蘇軾愛其才薦于朝,宣仁太后不許。后從高宗南渡,官至右朝請大夫,襲封安定郡王,紹興四年卒)卷三:“陶人之為器有酒經焉。晉安人盛酒以瓦壺,其制小頸、環口、修身,受一斗,可以盛酒。凡饋人牲兼以酒,置書云:酒一經,或二經至五經焉。他境人有游于是邦,不達其義,聞五經至,束帶迎于門,乃知是酒五瓶為五經焉”。
宋·袁文《甕閑評》卷六:“今人盛酒大瓶,謂之經京瓶,乃用京師之‘京’字,意謂此瓶出自京師,誤也。京字當用經籍之‘經’,普安人以瓦壺小頸、環口、修腹、受一斗,可以盛酒者,名曰經。則知經瓶者,當用此經字也”。宋·趙彥衛《云麓漫鈔》(書前有趙氏作于開禧二年的自序,知該書成于是年以前)卷三:“今人呼勸酒瓶為酒京 蓋自晉安語,相傳及今”。
綜這三條文獻可知,宋人所述以“環口、小頸、修腹”為特征、晉安人稱之為經瓶、俗稱為京瓶的東西,和我們所說以小口、小矮頸、窄弧肩、深細長腹為基本造型特征的宋代梅瓶無二。看來今日所說的梅瓶在宋代原本就稱為酒經、經瓶或訛稱京瓶。而晉安人稱這種深細長腹的瓶為經瓶的原因,或許正如宿白先生言:經為南北、可訓為修長,重在用“經”道出它們深細長腹的根本特點。文獻在昭示這種瓶子的本名為經瓶的同時,又明確告訴我們它們是以一斗為基本容量的盛酒之器。
典籍記載宋人量酒率皆唐舊制,仍以石、斗為單位。《宋會要》中的《食貨·酒曲雜錄一》載“太祖建隆二年四月詔:應百姓私造曲十五斤者,死;釀酒入城市者,三斗死,不及者等第罪。買者減賣人罪之半,告捕者等第賞之??三年三月詔:應私犯酒者,東京去城五十里、西京及諸道州府去城二十里,不許將外來酒入界并入州府縣鎮城門,犯者一勝以上不滿一斗,量罪處斷;一斗以上不滿三斗,徙二年、配役一年,告人賞錢十二千;三斗以上不滿五斗,徙三年、配役二年,告人賞錢十五千;至五斗處死,告人賞錢二十千”。而同樣的記載也見于《宋史·食貨志(下)》“酒”條:“建隆二年,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處極刑,??三年,再下酒、曲之禁??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諸州二十里,至五斗處死;所定里數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他一石,棄市。乾德四年,詔比建隆之禁第減之:凡??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這是官府以石、斗計酒的明記。賴此,晉安人陶瓦為“酒經”并以一斗為量應該說是有其社會與歷史背景的。再考宋代量制,一石為十斗,合120斤,斗當12斤,這應是當日經瓶———梅瓶的基本容量。
最早考定這類出土實物為盛酒之器,當首推宿白先生的《白沙宋墓》一書,其科學的考古根據是白沙宋墓壁畫所見人物形象中持瓶人頭巾上的墨書“書上崔大郎酒”一語和前引三條文獻。此外,先生列舉的旁證還有河南安陽天禧鎮宋王用墓(宋熙寧十年、當1077年)、《新刊全相成齋孝經集解》(元至大元年,即1308年刊本) 、山西永濟永樂鎮永樂宮純陽殿《純陽帝君神游顯化之圖》(元至正十八年) 、宋·李嵩《水殿招涼圖》等眾多宋元時期的圖像及實物材料。這一從文籍、實物、圖像材料互證得出的,梅瓶在宋代稱經瓶是為盛酒之器的結論,學界從之無異詞,且四十年來不聞有懷疑之者。宋元時期的梅瓶如此,明代的梅瓶是否也是這種情況呢?我們同樣該沿用文籍、實物、圖象三種材料互證的方法來求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