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收藏愛好者問:古玩不是文物嘛,文物怎么能公開有償流通呢?
國家法律不是禁止買賣文物嗎?
看來在收藏愛好者隊伍當中,
很多人對文物、古玩、古董、藝術品之間的區別并不清楚。
先說文物。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我國的典籍中就出現了“文物”二字,
不過,它最初指的是禮樂、典章制度的統稱。
唐宋時期,“文物”才由禮樂、制度,轉變為實物,特指前代的歷史遺物。
所以,唐宋時期提出的“文物”概念,
與我們現在所說的“文物”概念,在含義上基本貼近了。

再說古玩。
先于“古玩”出現的是“骨董”一詞。
何謂“骨董”?
指的是人們珍視的古代器物,是先人留給后人的文化遺產和珍奇物品。
上面沉積著無數的歷史、文化、社會信息,而這些信息是任何一件其他的器物所無法取代的。
“骨董”一詞最早出現在北宋,盛行于南宋以后。
這個“骨”字,取“肉腐而骨存”之意——肉腐爛了,骨頭留存下來,有保存歷史精華之意。
因為所有的“骨董”都是古代留下來的,所以后來寫作“古董”;
又由于古董可作為一種玩物,
所以后來又稱之為“古玩”——古代留下來的可以賞玩的珍貴物品。
從上述介紹可知:“骨董”、“古董”、“古玩”三者稱謂,
實際上是同一個意思,只是時代不同,叫法不同而已。


文物作為具體的物質遺存,它有兩個基本特征:
一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
二是由人類創造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
文物分類比較復雜,
既可分為“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兩大類,
也可分為“公有文物”(國有文物)和“私有文物”。
不可移動文物,一般指古跡,包括遺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寺廟、大型石刻、大型壁畫、歷史遺跡、代表性建筑等等。
可移動文物一般指館藏文物,如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手稿、圖書資料、各種實物、化石等等。

最后說說文物與古玩的區別。
文物是一個大概念,它涵蓋了各個歷史時期:
文物既可以是古代的,也可以是現當代的,只要符合文物的兩個明顯特征,就可以視作“文物”;
而“古玩”卻只指古代的珍貴物品,現代、當代的物品,無論多么珍貴,也不能稱之為“古玩”或“古董”。
這在時間跨度上有明確的界限。
因此我們可以說,“文物”的范圍遠遠大于“古玩”的范圍。
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水域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是不允許民間有償轉讓流通的,更不允許拍賣,否則便是違法。
對于部分私有文物,國家也是禁止民間流通的,
但近年間,國家出于保護文物的考慮,對于非國寶級的民間文物,鼓勵“藏寶于民”,特許民間依法流通。
這既是為了推動收藏事業的發展,也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民間文物,激活文物的社會價值。

古玩,猶如一個包羅萬象的大市場,東西多得很,博得很,雜得很,玩法多得很。
國家繁榮向上,老百姓豐衣足食,古玩有市場。
國家蕭條混亂,老百姓衣食無著,沒人有那個閑心來搞古玩。
古玩的收藏與鑒賞,是一項高雅的玩,一種有品味的玩,一種有文化的玩,一種背負歷史、尋舊懷古的玩。
古玩,作為一種商品,它的特質集中地表現在兩點:
一點是古,具有歷史重負的滄桑感,往往這些東西,是一個社會發展時期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的最好見證;
另外一點是有文化,有品味,具有藝術性。
正是因為古玩作為商品的這兩個最鮮明的特點,
決定了在古玩某一領域淘金的專門人才,
有可能在龐雜的良莠不齊的古玩市場中,贏它個罐滿缽盈。

文物也好、古玩也好,我們只不過是一段時間的保管者而已。
舍得舍得,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抱著一顆舍得、感恩的心態,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