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椿年
李椿年(1096—1164年),字仲永,江西浮梁豐田都(今鵝湖鎮界田村)人。宋微宗重和元年(1118年)進士,南宋時期賦稅制度的改革家、教育家。
李椿年初任寧國縣宣儀諭使,將練習民事稽考稅額等事處理得井井有條。他于紹興五年(1135年)五月和九月兩次被高宗召見,陳說民間利害,不久升任洪州(今南昌)通判。屢遷浙東提舉,武昌軍度支郎中。他有豐富的賦稅工作經驗,后入朝廷為左司員外郎、左司郎中。宋室南渡后,與金國簽訂屈膝求和的條約,屬地減至僅有185府、州、軍監,730縣。由于兵火之災,人戶流徙,地籍破壞,一些豪民猾吏,因緣為奸,兼并土地,大地主地多無稅;農民則無田交稅,因而相率逃亡,影響賦稅的征收。李椿年了解這一情況,于紹興十二年(1142年)十一月,上疏陳列“經界不正”的十大害處:一、侵耕失稅;二、賣產之家,戶去稅存,三、衙門及坊場戶,虛供抵擋;四、鄉司走弄二稅;五、詭名挾佃;六、稅籍混亂,爭訟日起;七、官吏變賣逃戶財產;八、州縣隱賦既多,公私俱困;九、豪猾自陳,詭籍不實;十、田少稅多,無人耕耘。他提出要實行經界法(清丈土地),核實每戶的土地數目,重造稅籍,使“民有定產,產有定稅,稅有定籍”。
李椿年的奏疏,切中時弊,引起了南宋朝廷的重視,因而被破格升遷,次日即有“尚書左司員外郎李椿年進顯謨閣,為兩浙路轉運副使之命”。朝廷并把推行經界法的權力交給了李椿年。李椿年制定了“經界法”二十四條,先到平江(今江蘇蘇州)試行,并在轉運司下設置“措置經界所”,作為推行經界法的執行機關。紹興十三年(1143年)六月,宋高宗命李椿年為戶部侍郎,設“戶部措置經界局”,把經界法推行到全國。十四年冬,因母卒扶柩歸里。十七年仍召回朝中復原職,并兼直學士院,權吏、兵兩部,封晉寧郡(今廣西容縣)開國侯。經過三年,經界法遍達于東南,全國的稅籍制度得到了一次統一的整頓,有些地方推行的效果非常顯著。
經界法是一項改革,觸及官僚地主的利益,遭到保守勢力的嫉恨和攻擊。宋高宗為平息官僚們的憤怨,便以“浸失本意”為由,于紹興十九年冬,下詔罷免李椿年戶部侍郎之職。調至江州、宣州(今安徽宣城)等地,并在紹興二十六年(1156年)正月將“左中大夫知婺州”(今浙江金華)的李椿年罷官。李回鄉后,創辦新田書院和鄱源教院,教授鄉村子弟。著《易說》和《仲永文集》。
推行經界法受到了挫折,宋高宗后來嘆道:“經界事李椿年主之,若推行就緒,不為不善……但恐反以為憂。”三十多年后,朱熹在紹熙元年(1190年)上宋光宗的奏折中也說“經界最為民間莫大之利,紹興推行處,公私兩利”,充分肯定了經界法。他的故里界田則文風大盛,先后中進士者十一人,為全國之罕見。舉人、秀才,更是不乏其人。在界田村,尚有教院遺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