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月2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強文物保護和合理利用,傳承文化根脈凝聚民族精神。會議提出重在保護、強化管理和執(zhí)法、合理適度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和大力培養(yǎng)人才等五項措施措施,其中提到的“鼓勵民間文物合法收藏,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發(fā)展”一項引發(fā)關注。許多業(yè)內人士一致認為,這是對民間文物保護工作的鼓勵和支持。
鼓勵民間文物合法收藏 全民參與文保觀念待加強
在我國,文物和古藝術品的收藏歷來有國家收藏和民間私人收藏之分。談及民間收藏,其藏品來源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爭論不休的問題。按照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但是,通過盜墓、盜竊、意外挖掘等行為流入文物黑市,并在民間藏家手里流傳的文物數量十分之大,難以統計監(jiān)管。因此,這部分民間收藏的文物長期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錢衛(wèi)清律師在其個人微信公眾號上發(fā)表文章稱,民間文物同國有館藏文物都是中華民族優(yōu)秀文化和文明進步的載體,都凝聚著中華先民的智慧、血肉與靈魂。因此,民間文物應該享有與國有館藏文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受到同樣的保護。
那么,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鼓勵民間文物合法收藏”是對民間文物收藏態(tài)度的重大轉變嗎?中國東方文化研究會創(chuàng)意產業(yè)委員會副主席、西南民族大學旅游與歷史文化學院副教授馬健在接受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yè)頻道記者采訪時表示,政府對民間文物收藏的態(tài)度確實在發(fā)生轉變,但這種轉變與其說是重大轉變,不如說是一直在漸變。“因為公私結合的文物收藏戰(zhàn)略是以較低的成本維護國家文物安全的重要戰(zhàn)略選擇。從這個角度來看,政府對民間文物收藏態(tài)度的這種轉變實際上是非常理性和務實的,也是大勢所趨。”馬健說到。
錢衛(wèi)清也表示,文物保護絕不僅僅是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的事,也絕不單單是公立博物館、文物研究機構的事。因此,必須以法律的形式體現并保證公民參與文物收藏和文物保護的合理性、合法性,更應突出全體公民在保護文物方面的主體地位。
法律或將修訂 民間文物取得方式不再受限。
在現行法律范圍內,什么才是“民間文物合法收藏”呢?查閱了《文物保護法》發(fā)現,其中第五十條對民間獲取文物渠道進行了規(guī)定。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但在2015年底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關于文物獲取方式的表述有很大的改動。首先,送審稿將現行《文物保護法》中的第四章“館藏文物”和第五章“民間收藏文物”合并成一章“可移動文物”。同時,將原有的主體“文物收藏單位”修改為“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并刪除了對公民等主體取得文物方式的規(guī)定條款,只保留了禁止買賣的文物類型。有業(yè)內人士分析稱,這意味著法律將不再對民間獲取文物的方式進行限制規(guī)定,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民間文物收藏的放開。
馬健表示,將“館藏文物”和“民間收藏文物”合并成一章“可移動文物”,背后反映的是劃分方式和管理思路的改變。只保留了禁止買賣的文物類型這一修訂反映的是“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市場管理思路。“因為以列舉的方式其實是很難“窮盡”所有類型的。除非最后加上“其他……”。但加了“其他”,又等于什么都說了。因此,只保留禁止買賣的文物類型,更有利于市場管理和實際執(zhí)行。”
配套措施需完善 規(guī)范文物鑒定市場勢在必行
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yè)頻道特約專家、中國藝術產業(yè)研究院副院長西沐曾經撰文批判文物鑒定市場混亂且近乎失控的狀態(tài)。西沐指出,國內文物藝術品鑒定市場仍處于“三無”的實際狀態(tài),即無法律監(jiān)管、無機構管理、文物藝術品鑒定機構無需承擔責任。
而目前,民間藏品多為收藏者從各地古玩市場或古玩地攤兒買來的挖掘品、海撈品,另有部分是從土木工程施工中挖掘出來后分得或買到。這導致了民間藏品處于真假難辨的境地。加之缺乏規(guī)范的管理和合法權威的鑒定機構,民間藏品鑒定長期處于混亂無序的狀態(tài)。
文物鑒定是有效開展文物保護的前提,因此,規(guī)范文物鑒定市場勢在必行。2014年,國家文物局批準天津市文物開發(fā)咨詢服務中心、黑龍江龍博文物司法鑒定所、西泠印社藝術品鑒定評估中心、廈門市文物鑒定中心、湖南省文物鑒定中心、廣東省文物鑒定站、云南文博文物評估鑒定有限公司等7家文博單位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民間收藏文物鑒定試點工作,使鑒定工作加入科技含量,為亂象叢生的民間收藏文物鑒定行為注入“正能量”。
此外,錢衛(wèi)清提出建議,應在《文物保護法》中明確文物鑒定的方法、任務、資質、要求以及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