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渡時期(1977—1979年),此期除繼續沿用文革時期底款樣式外,也出現了一些變化。1976年1月,江西省陶瓷工業公司向各陶瓷生產企業重新頒發了商標代號。
1.保留使用1964年“中國景德鎮”印花龍珠閣款、印線三角圈款,棄用印花燈籠款、印線草帽款和“中國景德鎮”篆書方款。其間,由于使用新的商標代號有一個過程,過渡時期“中國景德鎮”篆書方款仍在使用,直至80年代各瓷廠才普遍啟用新式底款。
2.啟用1964年以前的“景德鎮制”篆書方款。
3.啟用新式“中國景德鎮"四行款,此前曾經短暫使用過"中國景德鎮"三行款,后絕大多數瓷廠采用了四行款,即:自上而下第一行等線體"中國景德鎮"五個字,第二行英文"MADE IN",第三行英文“CHINA",第四行為左右各兩道短橫線,中間夾企業代號(字母或數字)。此種四行款一直使用到90年代上半葉。
4.啟用新式"中國景德鎮制"、"景德鎮制"篆書雙框方款。器形小的產品則使用單框方款。
5.啟用新式"中國"中英文款。文革后期隨著外貿形勢的變化和各廠生產狀況的差異,部分瓷廠開始啟用新式青花底款:自上而下第一行等線體"中國"兩字,第二行英文"MADE IN",第三行英文“CHINA"。此種青花款以70年代后期人民瓷廠的青花產品居多。到1985年前后,此款又被新式“人民瓷廠 景德鎮”和“光明瓷廠 景德鎮”款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