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價值的轉換和顛覆
文化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重大區別在于其具有極強的社會目的和極其明確的目標約束,純粹的市場關系——有什么樣的需求就提供什么樣的供給在這里并不會完全存在。靠市場來配置文化資源不可能保證人力物力財力向社會效益好的文化項目集中與流動,市場調節本身也很難對文化建設的結構、布局等作出合理選擇和調整,市場競爭的驅使還會使文化發展在內部結構上強化不合理現象,使得商業消費性文化娛樂業超常規發展而使導向性、公益性和積累型的文化發展受到影響。
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爭取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豐收的提法在我們的很多文章和政府文件中非常明確。可是,一旦進入“產業”和“企業”的經營范疇,如何來區別“文化”中哪些屬于社會效益,哪些屬于經濟效益;哪些東西既有社會效益,又有經濟效益;哪些東西必須做到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哪些東西只能要求社會效益,哪些東西可以要求經濟效益。怎樣要求所有文化產業的經營者們清楚認識并自覺地去履行兩個效益統一的職責?
文化產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賺取利潤,在以文化為產業的市場經營中,那只“看不見的手”總是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這只手的導向下,我國文化市場的產品和服務價格已經嚴重地制約了人們的文化消費(如美國的一張電影票相當于人均月收入的1/400,中國的電影票則相當于人均月收入的1 /20;在中國,看一場演出票價可以高達千元之類),并導致那些不具備市場競爭能力的藝術種類大批消亡,文化多樣性遭遇嚴重危機。上世紀50年代,全國各地方各民族戲曲劇種有368個,1982年尚存317個,2005年僅剩下267個,且近半數僅剩業余演出。許多在中國文化發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地方劇種消失了。山西省上世紀80年代尚有地方劇種49個,現僅存28個。近4000萬人口的貴州省,黔劇、花燈劇等地方藝術目前僅剩一個劇團維系著劇種的生存。
尤為重要的是,當我們津津樂道于西方國家所謂“文化產業”在GDP中所占比例是多少而我們僅僅是多少并企望奮力趕超的時候,我們卻忘記了東西方文化在其社會功能以及如何作用于人的方面的重大區別。在宗教作為絕對精神的西方文化體系中,上帝的存在承擔了解決人們精神信仰、價值標準和社會教化的功能,成為社會價值標準的基本尺度。在這種文化體系中,文化藝術可以成為純粹追求美感和愉悅乃至消遣、消費的對象,可以作為產業的基本形態而不會因此產生對社會道德觀念和價值體系的根本沖擊。即便如此,他們仍然小心翼翼地以其他的概念而不用文化產業概念來對待各種文化藝術門類的市場化和產業化問題。
中國的文化體系中沒有絕對化的宗教精神來承擔解決人們精神信仰、價值標準和社會教化的功能,中國的文化是包容的、多元的。中國文化總體中的文學、藝術、民俗、戲劇等等歷史地承擔著教化和教育的功能,是一種體現社會價值觀念的“道德”的“載道”的文化。以文化人,使人在文化的沁潤中達到人格的升華。
因此,我們在對文化進行產業化、市場化的開發利用時,一定要審慎對待中國文化的價值認同,即“以文載道”的文化價值觀和“以文化人”的文明傳承方式和表現方式。在這個問題上,中國所有民族對本民族文化的態度都是一致的。所有的民族群眾對待自己的民族文化時,一定不會用經濟的方式或在市場交換中體現文化價值的方式來進行文化認同,而是恰恰相反,當用經濟利益、市場交換來判斷他們的文化時,他們會對此表現出憤怒,會認為是對民族文化傳統的褻瀆,會認為是對他們的不尊重。
在文化建設中立足于對中國文化與文明的價值判斷,以使之更符合中國人的文化心理和價值認同,是我們在借鑒國外文化產業發展經驗來推動中國文化產業發展時必須認真弄清楚并予以嚴格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