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收藏熱的興起,洋溢著文人氣息的宜興紫砂壺越發引起世人的喜愛。在這股紫砂收藏熱潮中,由于追風、追名和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影響等原因,紫砂師的頭銜或名氣成了當前紫砂壺收藏的硬標準。這樣,那些名人的“代工壺”就在市場上出現了。所謂“代工壺”,主要是指一些走俏市場的紫砂師,在自己的作品供不應求的情況下,低價買來不受藏家關注的紫砂師的作品,簽上自己的名字,出具自己的證書,然后以數倍甚至數十倍的價格賣給藏家,并公然承認這是自己的作品。
這種現象在當下藝術品市場中普遍存在,且越演越烈。那么,“代工壺”到底有沒有收藏價值?貼上了假商標的“代工壺”算不算商業欺詐?下面,我們就請紫砂界及法學界的相關人士探討一下這些話題。
“代工”情有可原但要說明真相
李斌(宜興紫砂協會陶藝委員會秘書長、研究員級高級工藝美術師)
如何辨識“代工壺”,那就需要買家花費更大的心思去學習:收壺先搜人,要多方位了解作者在行業內的口碑、創作風格、每年創作數量及作者的社會活動等。
“代工壺”現象說起來是伴隨著紫砂壺的興盛而發展起來的。當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代工”現象在工藝美術領域已是屢見不鮮了,根本原因無非是利益的驅使。實際上,“代工”這個詞存在于諸多行業,是上至尖端高科技產品,下至最普通的日用產品,包括國際國內最著名、最高端的品牌都在普遍采用的生產模式。“代工”并不可恥,可恥的是打著“本人創作”的旗號,賣“他人代勞”的作品,牟取暴利。
近年來,紅火的紫砂市場熱遍大江南北,這也給“代工壺”提供了極好的生存土壤。一些紫砂大師、名人在真金白銀面前已顧不了自己的名節與行業內的道德規范,急功近利、一夜暴富成了他們最強烈的愿望。我想,這些人的動機很簡單,當自己的作品產量與市場的需求嚴重脫節時,如何在最短時間內滿足最大需求、牟取最大化的經濟效益是他們追求的目標;另一方面,一些買家、炒家的購買熱情也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當然,紫砂收藏者的出發點不一樣,一部分人是一看作者的名頭,便不辨真偽地盲目購買;一部分人是沖著作者的知名度來的,買壺為了送禮、搞關系,不管真假,只要作者認可,就有臉面、好辦事;還有的純粹是為了炒作,大量囤貨后通過拍賣、轉讓等形式賺取暴利。“代工壺”從法律的層面講,凡作品完成后作者認可、簽名蓋章的就是作者對外認可的,就要對該作品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道德觀念上講,它包含了作者職業道德、對消費者的公信度和誠實度等問題。
這里,我們要搞清楚投資和收藏是兩個概念:投資是為了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獲得比較穩定的收益;收藏則是收聚蓄藏,收集保存,是一種文化,一種境界,不要老想著發財、升值什么的。因為喜歡你就會收藏,因為收藏你就會鉆研,因為鉆研你就會發現任何一樣收藏品都是知識的寶庫。收藏的樂趣在于藏識在實踐中發揮作用的過程,而有了藏識,才有發現的樂趣。有人把“代工”現象比喻成魯迅說的“拿來主義”,說陶藝名家的“拿來主義”比文學作品的“拿來主義”要容易得多,它簡單、快捷:拿別人的作品蓋上自己的印章,并出具證書,一件平凡之輩的作品立馬身價百倍;也有人比喻“代工壺”現象像印鈔機,你要多少就有多少,非常形象和貼切!所以,從投資收藏的角度來說,“代工壺”的投資收藏空間實質已蕩然無存;就罪惡指數而言,學術抄襲者不過是欺世盜名而已,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予以處罰。但做“代工壺”的紫砂大師、名家,則不僅僅是道德淪喪的職業操守問題,而且有觸及商業詐騙之嫌。
對與“代工壺”現象,目前來說沒有辦法杜絕。至于如何辨識“代工壺”?那就需要買家花費更大的心思去學習:收壺先搜人,要多方位了解作者在行業內的口碑、創作風格、每年創作數量及作者的社會活動等。對紫砂師而言,解決的方式其實也很簡單:首先,作者要有高度的職業操守和對自己的名譽的責任感,要對你的忠實粉絲和社會公眾負責,把“代工壺”和親手制作的作品嚴格區分開,“代工壺”可以印上你設計或你監制的章。其實,對那些有較高名望的“代工”大師而言,辛苦一輩子已是功成名就、富足安康了,世上的錢賺不完的,水能載舟也能覆舟,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一旦曝光,你的一世修為、一世清名就毀于一旦,得不償失啊!
“代工”作品猶如當今地溝油
左正堯(中國美術家協會陶瓷委員會委員、廣東美術家協會陶藝委員會主任、廣州美院教授)
“代工壺”雖然得到了“大師”的認可,但這樣的“大師”職業道德底線模糊,價值何在?而且現在市場的需求導致“大師”泛濫,與原來的評定水準相去甚遠。
近年來,此現象出現在中國一些市場極其活躍的藝術家身上,其出現有著歷史的必然性。但是,我個人對此持否定態度,因為藝術的魅力在于藝術家的獨創性、對作品投入的感情、在創作過程中產生的靈感和及受環境心態影響的魅力,而“代工”現象則類似于批量生產,類似于生產產品的做法,失去了藝術品自身的個性和魅力。
現在,隨著影響力的提升、市場的拓展,某些“國大師”作品的價位越來越高,他們為了不斷滿足藏家的需要,便尋找一些水平不錯的藝術家來“代工”。不僅紫砂界,而且其他藝術品如油畫、雕塑等,都有藝術家找學生代替創作大幅作品的現象。這種類似批量生產、流水線操作的做法,使得個體作品的魅力已蕩然無存。這種“代工作品”就如試管嬰兒,不知究竟是誰的孩子;又與當今社會上出現的蘇丹紅、地溝油等假冒偽劣產品無異。再說了,“代工壺”雖然得到了“大師”的認可,但這樣的“大師”職業道德底線模糊,價值何在?而且現在市場的需求導致“大師”泛濫,與原來的評定水準相去甚遠。市場的驅動使得許多并非從事本行業的人員也成了“大師”,大師成了標簽。這種背景下的“大師”并無學術意義,只是個人行為。我不明白為什么有人要用這樣的手段去謀求和換取財富這也是我一直困擾和疑惑的地方。
“代工”現象從個體角度而言無可厚非,但如果上升到藝術創作,行業的規范則應當理清。藝術家應有學術水準和職業道德底線,作品應是自己全身心投入的成果,而不能讓別人替代自己完成思路、觀念,這與學術認定相去甚遠。一個真正學術意義上的藝術家不但應該把持創作風格和樣式,更不能由于市場的驅動而導致底線模糊。
令真正懂壺、玩壺的人痛心傷心
老李(廣州雅賞齋齋主、資深紫砂鑒賞家)
紫砂壺也是藝術品,“代工壺”就是贗品,把贗品當作自己的作品賣給消費者就是欺詐。
作為紫砂愛好者和經營者,遇到“代工壺”的事情我確實很糾結,因為這牽涉到一些利益問題,更牽涉個人道德底線的問題,甚至對高雅的紫砂文化是弘揚還是褻瀆的問題。
從紫砂消費市場看,紫砂壺消費者大致可分為三大類:一類消費者從實用角度出發,側重紫砂壺優良的泡茶功能,把紫砂壺當茶具買;另一類消費者真正懂紫砂,他們是玩壺者,買一把名家的原作來把玩、欣賞,借助其深入了解、品味紫砂文化;還有一類人從投資理財或送禮的角度出發,買壺是為了賺錢或辦事情。在以上消費者中,第一類人不會買名家的壺,因為花大價錢買一件茶具沒大必要;收藏投資者也不在乎藏品的“代工”與否,因為他們不是玩壺者,而是帶有投機性的投資者,完全把壺看成商品和賺錢工具來買:只要作者承認,只要能賺錢,他們就會把壺當股票來買。而真正懂壺、玩壺的人,我發現他們大都沒有太多錢,由于對紫砂文化的熱愛,他們還是想方設法攢夠錢買一把名家壺。如果他們發現自己買的是把“代工壺”時,他們作何感想?對自己推崇的紫砂壺作者又有何認識?又對高雅的紫砂文化有何看法?我是紫砂愛好者,當遇到紫砂愛好者買到“代工壺”時,我痛心、傷心,因為我愛紫砂,玩了多年紫砂,更懂愛壺者的感受,把“代工壺”賣給紫砂愛好者就是自欺欺人。我們知道,按照國際慣例,一張國畫作品的臨摹不能超過10幅,如超過了這個數字,那藏家買到的起碼是畫家自己的東西;假如說這位畫家找別人代畫,完了自己簽名、蓋章,那是不是贗品呢?是。同理,紫砂壺也是藝術品,“代工壺”就是贗品,把贗品當作自己的作品賣給消費者就是欺詐。如我經銷“代工壺”,就是推波助瀾,心里不安??!我明知某名家出的是“代工壺”,又有人一定要,怎么辦呢?我只能對消費者說我可以從他手里拿到你要的壺,但不能保證是他們親手做的。更有甚者,個別名家看上了別人的作品,讓人打上自己的印章并出具自己的證書,就當成自己的作品了,這連“代工”都不是,是剽竊。還有一些人,根本就不會做壺,把別人的壺打上自己的名號,就成自己的了。可悲!
“代工壺”問題的關鍵之所在是中國當下的紫砂行業不規范,從業者不夠自律,見錢眼開。看在錢的分上,他們就不把“代工”當恥辱了,花數千元買一把壺,然后以數倍甚至數十倍的價格賣出去。藝術品市場太亂了,想規范很難,因為這牽涉到很多利益問題。
受害者可以得到雙倍賠償
朱永平(廣東省十大中青年法學家、廣東省法學會律師學研究會會長、著名律師)
“代工壺”現象可不是好現象!這種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紫砂壺因其文化底蘊而具有很高的收藏價值,這就意味著其投資回報率較高?,F如今國人的投資心態就是“跟風”,在收藏界也是如此。按照傳統的手工制作方式,一個紫砂陶藝人,即使再勤奮,一年也最多不過做五六十把壺。事實上,更多的紫砂陶藝人為了保持自己的作品水準,一年往往只有3~5把壺問世,市場上哪里有那么多的大師壺供收購、收藏呢?這就造成市場的供需矛盾,給“代工壺”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于是,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之下,一些紫砂陶藝大師不顧藝德藝風,非誠信經營,采取“代工”的手法去迎合市場的需求,其實質就是公然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這種行為不僅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實反過來這些“大師”本身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和道德風險不僅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同時也損壞自己的名譽,導致“身敗名裂”。這種做法完全是在蒙騙藏家、擾亂正常的藝術品市場,同時又會對紫砂藝術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造成真正的紫砂手藝逐漸失傳,最后直至消失。
我們應當警惕其中的法律風險。銷售“代工壺”在法律上肯定是屬于商業欺詐,只是這種欺詐更為隱蔽而已,原因在于這種壺到得了紫砂陶藝大師自身的認可。作為消費者來說,我是沖著人名來買壺,但最后得到手的卻只是貼上了大師商標的“代工壺”,并不是大師自己親手制作的紫砂,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作品。其實,在收藏家購買紫砂壺的時候,作為賣家的這些紫砂陶藝師就已經知道該壺不是自己親手所制,而是用他人制作的壺來冒充,這種事實足以影響交易的成功與否,但他們卻對該事實予以隱瞞,這是典型的商業欺詐行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是有明確的規定:這種行為侵犯的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得到雙倍賠償。但如果在交易時就告知消費者是“代工壺”的事實,消費者又自愿購買或收藏的話,這就不是商業欺詐,是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的雙方自愿行為。
有人說:“從投資收藏的角度來說,"代工壺"得到了"大師"本人的認可,有較大的升值空間,所以對"代工"現象應給予理解。”我反對這種意見。流入市場的時候難道僅僅因為得到“大師”認可的“代工壺”就真的是“大師”的作品?顯然不是,這只是自欺欺人而已。如果鼓勵“代工壺”現象,等于就是縱容“公開造假”,難道我們生活中的假冒偽劣產品還少嗎?如果鼓勵這種現象,將嚴重的擾亂藝術品市場,會對紫砂藝術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使消費者承受巨大的損失。政府應當大力整治工藝品市場,同時媒體也應予以曝光,收藏者或者其他消費者應當理性消費,使“代工壺”沒有立足之地,失去生存的土壤,回歸理性的投資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