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31年):
“明承元制,凡朝廷燒制瓷器,必由內府定奪樣制。”(《大明會典》)
“凡江西燒造金黃并青綠雙龍鳳花,素,圓,扁,瓶,罐,爵,盞等器送內承運庫交收,光祿寺領用。”(《大明會典》)
洪武二年(1369):洪武二年,設廠于鎮之珠山麓,制陶供上方,稱官窯,以別民窯(當時,珠山為蠹山)。設大龍缸窯、青窯、色窯、風火窯、匣窯、大小橫窯六種共二十座。”(《景德鎮陶錄》)
“明洪武二年就鎮之珠山設御窯廠,置官監督,燒造解京。”(清 藍浦《景德鎮陶錄》卷一《圖說》)
洪武三年(1370):洪武三年,禮部言:“《禮記·郊特牲》曰,‘郊之祭也',‘器用陶匏', 尚質也。《周禮·籩人》,‘凡祭祀供簠簋之實',《疏》曰,‘外祀用瓦簠'。 今祭祀用瓷,合古意。惟盤盂之屬,與古簠璺簋登铏異制。今擬凡祭器皆用瓷,其 式皆仿古簠簋登豆,惟籩以竹。”詔從之。(《明史 志第二十三 禮一(吉禮一)》)。
洪武二十年,瓷器有“青色及五色花者”(《格古要論》洪武二十年成書)。
洪武二十四年(1391),窯冶課鈔二千二百四十一貫。(《饒州府志稅課》)
洪武二十四年:“器用之禁: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盞金,餘用銀。三品至 五品,酒注銀,酒盞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盞銀,餘皆磁、漆。木器不許用硃紅及 抹金、描金、雕琢龍鳳文。庶民,酒注錫,酒盞銀,餘用磁、漆。百官,床面、屏風、 隔子,雜色漆飾,不許雕刻龍文,並金飾硃漆。”(《明史 志第四十四 輿服四》)。
“我朝洪武之末,始建御器廠,督以中官。”(《重建敕封萬碩侯師主佑陶碑記》)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凡燒造供用器皿等物,須要定奪制樣,計算人工物料。如果數多,起取匠人赴京,置窯興工或數少,行移饒、處(龍泉)等府燒造。”(《大明會典》《陶器》)
建文(4年):
洪武三十五年(1402)六月-十二月,改陶廠為御廠。
“明惠宗建文四年(1402),壬午,始開窯燒造,解京供用。”(汪汲 《事物會原》卷二十八.古饒器條)
永樂(22年):
永樂四年十月丁未:“回回結牙思進玉碗,上不受,命禮部賜鈔譴還。謂尚書鄭賜曰:‘朕朝夕所用中國磁器,潔素瑩然,甚適于心,不必此也。'況此物今府庫亦有之,但朕自不用。”(《明太宗實錄》)
永樂七年,“天妃,永樂七年封為護國庇民妙靈,昭應弘仁普濟天妃,以正月十五日,三月二十三日,南京太常寺官祭。”(《明史。禮四》南京神廟條)
永樂十年敕工部重建六月-十二月,改陶廠為御廠。
永樂十年敕工部重建梵宇,皆準大內式,中造九級琉璃塔,賜額“大報恩寺”。(明 葛寅亮 《金陵梵剎志》)
“永樂十七年御制佛曲成,并刊佛經。至大報恩寺,當日夜本寺塔現舍利光如寶珠”。(明 《紀錄匯編 卷一百七十八 四友齋叢說摘抄》 “釋道”)
“......抄造紙(答+刀),燒造瓷器,采辦梨木板及諸品海味果子等項,悉皆停罷。......。”(《永樂二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所下即位詔》)
洪熙(1年):
洪熙元年(1425)
四:“下西洋諸番國寶船,悉皆停止。如已在福建太倉等處安泊者,俱回南京,將帶去貨物,仍于所在官司入庫。”
五:“往迤西撒馬兒罕.失剌思等處買馬等項及哈密取馬者,悉皆停止,將給賜緞匹,瓷器等件,就于所在官司入庫。
十一:各處營造采辦木植,如已起運者,隨到所在堆垛,其未采辦者悉皆停止。(《明實錄。仁宗實錄》)
洪熙元年(1425):正月十五日,“......并江西饒州燒造瓷器官窯,仍前禁止外,其各處山場,......。”(《洪熙元年正月十五日郊祀覃思詔》)
洪熙元年(1425):五月,仁宗朱高熾崩逝。
洪熙元年(1425):九月己酉條:“命行在工部(即北京工部)江西饒州造奉先殿太宗皇帝幾筵,仁宗皇帝幾筵白磁祭器。”(《明實錄。宣宗實錄》)
宣德(10年):
宣德元年(1426):賜楊榮:“......賜公端硯,御用筆墨及白磁酒器,茶鐘,瓶罐,香爐之類。”(《楊文敏公集》)
宣德元年(1426):五月庚子謂:“命行在工部,凡用工,軍民人匠,每月人與米五斗,鈔四錠,鹽一斤,如洪熙制。”(《明宣宗實錄》)
宣德二年(1427):十二月葵亥條:“內官張善伏誅。善往饒州監造磁器,貪(黑+賣)酷虐,下人不堪。所造御用器多以分饋同列。事聞,上命斬于市,梟首以殉。”《明實錄》)
宣德三年(1428):三月:“朕惟工部掌百工山澤之政令,度民力因地利順天時以成國家之務......,今天下工匠數背祖宗之世,而畏避亡逸者多,當思撫綏愛民之道。”(《明宣宗實錄》)
宣德三年(1428):三月十一日賚太監鄭和等詔謂:“南京大報恩寺自永樂十年十月十三日興工,至今十六年之上,尚未完備,......今特賚而等即將未完處,用心提督,俱限今年八月以里都要完成。”(明 張惠衣 《金陵大報恩寺塔志》)
宣德三年(1428):七月,“己巳,(明)使臣昌盛,尹鳳,李相至,賚賜白素磁器十桌,白瓷青花大盤五個,小盤五個。”(《李朝實錄.世宗(草+壯)憲大王實錄》)
宣德四年(1429):三月:“官府但知役之,而不知養之,豈政理哉,凡工匠役內府者悉月給食米三斗。”(《明宣宗實錄》)
宣德四年(1429):九月甲辰朔,賜楊榮:“......賜白金,珍珠,鈔幣,白磁器蘇合香丸等物。”(《楊文敏公集》)
宣德四年(1429):十一月甲辰,“使臣金滿來,賚曰:‘......茲譴內官金滿來敕諭王,特賜白磁器十五桌。'”(《李朝實錄。世宗(草+壯)憲大王實錄》)
宣德五年(1430):二月丁亥:“上聞中官督江西泰和縣采寒水石者,虐民特甚,命急召還,歲令民自采納”(《明宣宗實錄》)
宣德五年(1430):九月丁卯:“罷饒州燒造磁器。于行在工部奏譴官燒造白磁龍風紋器皿畢,又請增燒,上以勞民費物,遂命罷之。”(《明宣宗實錄》)
宣德六年(1431)春正月甲午條:“賜撒馬而罕使臣卜顏耷法兒等鈔,彩幣表里有差。初行在禮部奏:‘卜顏耷法兒等進‘速來蠻‘石一萬斤,多不堪用,今還,請薄其賞。'上曰:‘厚往薄來,懷遠之道。撒馬而罕去中國最遠,毋屑屑與較,可加厚譴之。'故有是賜。”(《明實錄 宣宗實錄》)
宣德八年(1433):尚膳監題準燒造龍鳳瓷器,差本部官一員,送出該監式樣,往饒州燒造各樣瓷器四十四萬三千五百件。(《大明會典 卷一百九十四 工部十四》 明 徐溥等)
宣德十年(1435)正月壬午條:“各處罷辦諸色(絲+寧)絲,紗羅段匹及一應物件并續造段匹,抄造紙札,鑄造銅錢,燒造饒器,煽煉銅鐵,采辦梨木板及各處燒造器皿,買辦物料等件,悉皆停罷。其差去官內外官員人等,即便回京,違者罪之。”(《明實錄.英宗實錄》)
宣德中以營膳所丞專督工匠。(《江西大志.陶書》)
宣廟崩,太后(宣宗母張太后)即命將宮中一切玩好之物,不急之務悉皆罷去,革中官不差。(《天順日記》明 李賢)
正統(14年):宣德十年即位
正統初(1435):曾一度減免征役、造作。御器廠亦曾停燒。(《明史》 《江西大志》)
正統三年(1438):十二月丙寅“命都查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窯場燒造官樣青花白地瓷器于各處貨賣,及饋送官員之家。違者正犯處死,全家謫戌口外。(《明英宗實錄》)
正統六年(1441):五月己亥“行在光祿寺奏……其金龍金鳳白瓷罐等件, 令江西饒州府造”。(《明英宗實錄》)
正統六年(1441):宮殿告成,命造九龍九鳳膳案諸器,既又造青龍白地龍缸。 王振以為有璺,遣錦衣指揮杖提督官,敕中官往督更造。”(《明史.食貨六.燒造》)
正統十二年(1447):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饒州府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等瓷器,命督察院榜諭其處,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遲處死,籍其家資,丁男充軍邊衛,知而不告者,連坐。”(《明英宗實錄》)
附:“正統元年,浮梁民進瓷器五萬餘,償以鈔。禁私造黃、紫、紅、綠、青、藍、 白地青花諸瓷器,違者罪死。宮殿告成,命造九龍九鳳膳案諸器,既又造青龍白地龍缸。 王振以為有璺,遣錦衣指揮杖提督官,敕中官往督更造。”(《明史.食貨六.燒造》);
景泰(7年):
景泰五年(1454):減饒州歲造瓷器三之一。(郭子章 《豫章大事記》)
天順(8年):
天順元年(1457):“仍委中官燒造”(《《浮梁縣志》》);
天順三年(1459):十一月乙未“光祿寺奏請于江西饒州府燒造瓷器共十三萬三千有余,工部以饒州民艱難,奏減八萬,從之”(《《江西大志。陶書》》);
天順八年(1464):正月(英宗病死,成化帝入繼大統,其即位詔書中停止在景德鎮燒造瓷器命令。)“江西饒州府,浙江處州府,見官差內官在彼燒造瓷器,詔書到日,除已燒完者照數起解,未完者悉皆停止,差去官員即便回家”(《《明史》》卷八十二);
成化(23年):
本朝督陶中官:朱元佐......。
成化間,遣中官之浮梁景德鎮,燒造御用瓷器,最多且久,費不貲。(《明史.食貨六.燒造》)
成化元年即位詔書“江西饒州府,浙江處州府見差內官在彼燒造磁器,詔書到日,除已燒完者照數起解,未完者悉皆停止,差委官員即便回京,違者罪之。.....光祿寺器皿及喂養牲口桶....等件,自天順五年以前拖欠未完者悉與免。”(《明憲宗實錄》卷一,頁9)
至三年,實錄與其他書籍沒有提燒造活動。
成化四年(1468):成化四年奏準,光祿寺瓷器仍依四分例減造。(《大明會典 卷一百九十四 工部陶器》)
成化十六年三月:“以歲欠,減光祿寺供用物。”(《明史.憲宗本紀》)
成化十八年(1482):閏八月壬申條記武臣后衛倉副使應時用建言六事謂:“饒州燒造御器,必命內臣監督,自后宜止降式,委諸有司,以免供給之費。”(《明實錄.憲宗實錄》)
即成化十八年閏八月:“倉副使應時用請罷饒州燒造御器。”(《明史.憲宗本紀》)
成化二十年(1484):正月“詔減貢獻。”(《明史.憲宗本紀》)
成化二十三年(1487):八月崩(四十一歲),九月壬寅其子孝宗即位,發出停止“一切不急之務”詔書,命令“江西燒造瓷器內官回京”。
弘治(18年):
“孝宗初,撤回中官,尋復遣,弘治十五年復撤。”(《明史.食貨六.燒造》);
“弘治三年(1490):冬十一月甲辰,停工役,罷內官燒造瓷器。”(《明史.本紀第十五孝宗》);
弘治三年(1490):十一月“甲寅,內閣大學士劉吉等言:……近來工役繁興與軍民困苦,如沙河橋自成化十四年被水沖壞……又如江西磁器,內府所收計亦足用,今又無故差內官燒造、未免擾人……乞將沙河橋南海子做工軍士盡放回營休息,燒造磁器內官停止不差……。上曰:災變疊見,朕深憂懼,思圖消復惟在恤民,今卿言天寒軍士久勞,工役及燒造內官騷擾地方,誠宜停止,江西燒造磁器,內官不必差。”
弘治五年(1492):三月“辛未初八日,以皇太子禮成詔告天下”:“……各處額辦派辦物料除軍需供應器皿外,其余朱漆,油麻、銅絲、銅青、銅鐵等,……白墡、礬紅、燒造缸釉等土……等項自弘治二年十二月以前拖欠未征者悉與蠲免,已征在官者仍解本部并本處收貯以備別用”。
弘治十一年(1498):十一月“癸卯,禮科給事中涂旦等言……近者差內官往蘇杭等處織造緞匹,陜西等處織造羊絨,織金彩、妝曳撒禿袖、江西燒造各樣瓷器,俱極淫巧,又取福建絲布追督甚急,況各處連年災傷,邊方多事,重以騷擾,百姓何以堪命?伏望一遵舊制,非常額一切停止,不宜停止者,責其進納,所遣內官通行取回,庶可以寬民力……。上曰:訥忠言聯當自處,王鋮既用之邊族,置勿論,其余令所司斟酌以聞”。
弘治十三年(1500):四月癸丑,“禮科都給事中寧舉等以災異言十事”,其中一節財用謂:“近者屢差內臣往陜西蘇杭織造駝絨緞匹,饒州燒造瓷器,凡諸工作動費不貲,況所差者假公營私,用一造百,……乞取回各處督造內臣,減光祿寺無名供應,以安民心……。上納之” 。
弘治十五年(1502):三月“罷饒州督造瓷器中官。”(《明史.本紀第十五孝宗》);
弘治十五年(1502):三月癸未,孝宗“命取回饒州府督燒瓷器內官”
“弘治十五年奏準,光祿寺歲用瓶壇自本年為止,已造完者解運,未完者量減三分之一”。
十六年(1503):七月江西按察司僉事任漢上地方事宜,其中有:“一謂江西地狹產薄而科賦比常加倍,景德鎮燒造瓷器所費不貲,衛所軍士有半年不得支糧者,乞暫將解京折量銀兩并起解運,兌軍糧未減半坐派多剩留以濟軍士,其軍需顏料并瓷器之類亦暫停免二三年”。
弘治十六年(1503):十一月,“罷營造器物。”(《明史.本紀第十五孝宗》);
同年十二月“已未,吏部尚書馬文升奏……乞將弘治元年以來所派一應物料量為停免……工部復奏弘治十年以前及十三、十四年分派所宜蠲免停止者十七事疏上俱從之”。
正德(16年):
“正德初,置御器廠,專管御器。陶有匠,官匠凡三百余,而復募;蓋工致之匠少,而繪事尤難也;畫役募人,日給工食。”(《江西大志》);
“正德初,置御器廠,專管御器者,復用中官。”(《江西大志》);
正德六年:“御器廠,即舊少監廳,在月波門外,宣德間創。每歲貢瓷,太監駐此檢封以進。”(《《饒州府志.公署.本府.鄱陽縣》》)
正德十五年(1520):十二月己酉命太監尹輔往饒州燒造瓷器。(《明武宗實錄》)
“正德末復遣。 自弘治以來,燒造未完者三十餘萬器。”(《明史.食貨六.燒造》);
嘉靖(45年):
“嘉靖初,遣中官督之。給事中陳皋謨言其大為民害,請罷之。帝不聽。十六年新作七陵祭器。三十七年遣官之江西,造內殿醮壇瓷器三萬,後添設饒州通判,專管御器廠燒造。”(《明史.食貨六.燒造》);
嘉靖二年(1523):嘉靖二年,令江西燒造瓷器,內鮮紅改為深礬紅。(《大明會典 卷二0一》)
嘉靖八年(1529):燒造瓷器2570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九年(1530):嘉靖九年,詔革中官,以饒州府佐二官一員,專督錢糧。(《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九年(1530):燒造青色瓷磚405塊。(《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九年(1530):嘉靖九年,定四郊各陵瓷器:圓丘青色,方丘黃色,日壇赤色,月壇白色,行江西饒州府如式燒解。(《大明會典 卷二0一》)
嘉靖十年(1531):燒造瓷器12300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十一年(1532):春二月乙巳,逮饒州知府祁勒下獄,以稽圓丘瓷也。(郭子章 《豫章大事記》)
嘉靖十三年(1534):燒造瓷器6160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十五年(1536):降發瓷器樣10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十六年(1537):燒造瓷器948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十六年(1537):十六年,新作七陵祭器。(《明史.食貨六.燒造》)
嘉靖十七年(1538):春正月壬午謫江西巡按御史陳褒為韶州推官,以燒造瓷器違限也。(郭子章 《豫章大事記》)
嘉靖十七年(1538):饒州府解到燒完長陵等陵白瓷盤、爵共1510件。(《大明會典 卷二0一》)
嘉靖十八年(1539):降發瓷器二樣,43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二十年(1541):燒造瓷器27300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二十一年(1542):燒造瓷器2830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二十二年(1543):燒造瓷器16410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二十三年(1544):燒造瓷器70950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二十四年(1545):燒造瓷器1920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二十五年(1546):二十五年二月戊子,停今年燒造,從光祿卿孫檜奏也。瓷器27300件。(郭子章 《豫章大事記》)
嘉靖二十五年(1546):燒造瓷器103200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二十六年(1547):燒造瓷器120260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二十七年(1548):燒造瓷器9200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二十九年(1550):燒造瓷器1000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三十年(1551):燒造瓷器10830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三十一年(1552):燒造瓷器44780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三十三年(1554):燒造瓷器100030件。(《江西大志 陶書》)
嘉靖三十三年(1554):“嘉靖三十三年進貢回回青三百一十斤八兩”(《明會典》)
嘉靖三十三年(1554):陶有料價,明時初系布政司公幣支給,嘉靖二十五年,燒造數倍,十百加派合省隨糧帶征銀一十二萬兩,專備燒造,節年支盡。三十三年又加派銀二萬兩亦燒造支盡。(《浮梁縣志》 乾隆本)
嘉靖三十四年(1555):燒造瓷器1470件。(《浮梁縣志》 乾隆本)
嘉靖三十四年(1555):三十四年己丑,下饒州府同知楊錫文、通判陳煉子撫臣逮問,以瓷器不堪也。(郭子章 《豫章大事記》)
嘉靖三十五年(1556):燒造瓷器34891件。(《浮梁縣志》 乾隆本)
嘉靖三十六年(1557):燒造瓷器31580件。(《浮梁縣志》 乾隆本)
嘉靖三十七年(1558):三十七年遣官之江西,造內殿醮壇瓷器三萬,後添設饒州通判,專管御器廠燒造。”(《明史.食貨六.燒造》);
嘉靖三十八年(1559):燒造瓷器29260件。(《浮梁縣志》 乾隆本)
嘉靖四十三年(1564):南康通判陳學乾議(管廠官)一年一代。(《浮梁縣志》 乾隆本)
嘉靖四十四年(1565):添設本府通判,駐本廠燒造,后因停止取回,赴京別選。(《饒州府志》)
隆慶(6年):
“隆慶時,詔江西燒造瓷器十餘萬。”(《明史.食貨六.燒造》);
隆慶五年(1571):都御史徐栻疏,題稱該內丞運庫太監崔敏題,為缺少上用,各樣瓷器單開要燒造,里面鮮紅碗、鍾、甌、瓶、大小龍缸、方盒,各項共十萬五千七百七十桌、個、對......。(《浮梁縣志》 乾隆本)
隆慶六年(1572):隆慶六年,復起燒造。(管廠官)仍于各府輪選。(《饒州府志》)
萬歷(48年):
萬歷十年(1582):萬歷十年,傳江西燒造各樣瓷器九萬六千六百二十四個、副、對、枝、口、把。(《大明會典》卷一百九十四)
萬歷十年(1582):萬歷十年會議。本府督捕通判駐廠。(《浮梁縣志》 乾隆本)
萬歷十二年(1584):三月己亥“工科都給事中王敬民極言瓷器燒造之苦與玲瓏奇巧之難。得旨,棋盤、屏風減半燒造。(《明神宗實錄》)
萬歷十三年(1585):四月乙卯“使持御史疏至閣傳燒造瓷器內有屏風、燭臺、棋盤、花瓶已造成者采進,未造者可停止。閣臣附奏云,臣等又聞燒造數年新式大龍缸亦屬難成,請并停之、票入,上欣然從焉。”(《明神宗實錄》)
萬歷十四年(1586):八月庚午“江西巡撫陳有年題減瓷器,上傳諭票擬照舊燒,金輔臣奏言......鮮紅等項器皿,從來燒無一成......”(《明神宗實錄》)
九月壬寅“巡按江西監督御史孫旬等題稱,瓷器燒造難成者乞行減免,上命足敬者暫時停止,其余照舊燒解。”(《明神宗實錄》)
萬歷十五年(1587):十二月壬午“江西巡撫陳有年請將難成瓷器盡行免造......從之。”(《明神宗實錄》)
萬歷十九年(1591):“萬歷十九年命造十五萬九千,既而復增八萬,至三十八年未畢工。”(《明史.食貨六.燒造》);
萬歷十九年(1591):正月甲子“工科楊其休等題請停減燒造瓷器,不允。工部復疏稱,午樓瓷器見貯甚多,供用未乏,燒造即不準停,亦當量減。大學士申時行亦以為言,不報。”(《明神宗實錄》)
萬歷十九年(1591):四月辛酉“請停江西數年燒造,以蘇民困,依議行。”(《明神宗實錄》)
萬歷二十二年(1594):二月辛酉“工部以江西土瘠民貧,連年災侵,請停減燒造瓷器,不從。”(《明神宗實錄》)
萬歷三十年(1602):二月甲申“江西稅監潘相、舍人王四等于饒州橫恣激變,致毀器廠。相誣奏通判陳奇可不能捕救,得旨系逮......”(《明神宗實錄》)
萬歷三十年(1602):十二月甲申“大學士沈一貫等言......(潘)相又請添解送瓷器船只每府各造一只,每只當費萬金,江西十三府當費十三萬。”(《明神宗實錄》)
萬歷三十四年(1606):三月己亥“江西礦稅太監潘相以礦撤缺,望移住景德(鎮),上疏請專理窯務......從之。”(《明神宗實錄》)
萬歷三十五年(1607):六月乙卯“工部右侍郎劉元震......言......查江西燒造自萬歷十九年,內丞運庫止派瓷器十五萬九千余件,已經運完,所有續派八萬余件,分為八運,除完七運外,只一萬余件,所當不多,宜行停止,或令有司如數造完......。”(《明神宗實錄》)
泰昌(0年):
天啟(7年):
崇禎(17年):
附錄:
《明史.食貨六.燒造》
燒造之事,在外臨清磚廠,京師琉璃、黑窯滄廠,皆造磚瓦,以供營繕。宣宗始遣中官張善之饒州,造奉先殿幾筵龍鳳文白瓷祭器,磁州造趙府祭器。逾年,善以罪誅,罷其役。正統元年,浮梁民進瓷器五萬馀,償以鈔。禁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諸瓷器,違者罪死。宮殿告成,命造九龍九鳳膳案諸器,既又造青龍白地花缸。王振以為有璺,遣錦衣指揮杖提督官,敕中官往督更造。成化間,遣中官之浮梁景德鎮,燒造御用瓷器,最多且久,費不貲。孝宗初,撤回中官,尋復遣,弘治十五年復撤。正德末復遣。古
自弘自弘治以來,燒造未完者三十馀萬器。嘉靖初,遣中官督之。給事中陳皋謨言其大為民害,請罷之。帝不聽。十六年新作七陵祭器。三十七年遣官之江西,造內殿醮壇瓷器三萬,后添設饒州通判,專管御器廠燒造。是時營建最繁,近京及蘇州皆有磚廠。隆慶時,詔江西燒造瓷器十馀萬。萬歷十九年命造十五萬九千,既而復增八萬,至三十八年未畢工。自后役亦漸寢。(《明史.食貨六.燒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