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產業促進法(草案送審稿)
2019/12/22 12:50:5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促進文化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滿足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精神文化需求,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制定本法。
第二條【調整范圍】本法所稱文化產業,是指以文化為核心內容而進行的創作、生產、傳播、展示文化產品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活動,以及為實現上述經營性活動所需的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等活動的集合。
前款所稱經營性活動的類別包含內容創作生產、創意設計、資訊信息服務、文化傳播渠道、文化投資運營、文化娛樂休閑等。
第三條【發展方針】國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定文化自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堅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推動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規劃發展】國家將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專項規劃,發布文化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促進文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
第五條【文化創新】國家鼓勵文化產業內容、技術、業態等方面的創新,營造有利于涌現文化精品和人才的社會環境。
第六條【部門職責】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國家網信部門、國家新聞出版(版權)主管部門、國家電影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負責本領域文化產業促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文化產業促進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地方網信部門、地方新聞出版(版權)主管部門、地方電影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負責本領域文化產業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文化產業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行業組織】國家鼓勵和支持文化產業行業組織建設,指導設立文化產業全國性行業組織。
文化產業行業組織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范,依據章程開展業務活動,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維護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融合發展】國家鼓勵文化產業與科技及其他國民經濟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拓展文化產業發展廣度和深度,發揮文化產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條【區域發展】國家促進文化產業區域協調發展,鼓勵各地區突出特色、體現差異,保護文化生態,鼓勵東部地區同中西部地區開展文化產業合作和幫扶,支持文化企業在西部地區投資文化產業。
第十條【合法經營】從事文化產業活動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依法經營、依法納稅。
第十一條【內容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創作、生產、傳播、展示文化產品和提供文化服務,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不得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不得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不得宣揚邪教、迷信、淫穢、賭博、暴力、吸毒和教唆犯罪,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章 創作生產
第十二條【創作原則】國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創作自由,激發全民族文化創新創造活力,鼓勵創作生產和提供健康向上、品質優良、種類豐富、業態多樣的文化產品和服務。
第十三條【鼓勵創作】國家重點鼓勵和支持創作以下優秀作品:
(一)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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