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城購買古玩引發倒賣文物刑事案件已公開開庭審理
2016/3/22 15:24:51
2016年3月17日,備受關注的首例古玩城購買古玩引發的刑事案件,在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大成律師事務所錢衛清律師、吳煒鵬律師等四名律師作為辯護人出庭為三名被告人做無罪辯護。該案起源于去年6月,當時寧夏的三位收藏愛好者在甘肅西峰市圣鼎國際古玩城等地購買了一些古玩后駕車前往延安,途中過高速路收費站接受例行檢查時,檢查人員發現幾件古玩誤以為是文物。此后三人以涉嫌倒賣文物罪為由被拘留、逮捕、提起公訴。作為兩高《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后國內首例收藏家倒賣文物案,這起案件在全國八千萬收藏家群體中引起廣泛關注,一些當地收藏家、被告人家屬與公安干警在旁聽席上共同見證了本次庭審。
一、古玩城購物引發倒賣文物刑事案件
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派的公訴人稱,2015年6月13日,為了牟利經事先預謀,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馮某某乘坐他人駕駛的車輛從寧夏出發,分別沿路在甘肅省慶陽市、寧縣等地的古玩城及古玩城外的地攤上低價收購文物,李某某購買的玉璜1件、石印善本書2套、銅押印2枚、魏某某收購的銅押印2枚、馮某某收購的玉飾1塊,經延安市文物研究所鑒定為國家三級文物。三人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應以倒賣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然而,庭審中三名被告人均不認罪,四名辯護律師一致做無罪辯護。控辯雙方圍繞鑒定結論是否有效、三名被告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購買的物品是否屬于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庭審從下午兩點半一直持續到晚上九點。期間,辯護人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公訴人的邏輯、法律的理解與適用、目前我國收藏界的實際情況、三名被告人行為的本質等角度,對公訴人的觀點一一進行了駁斥,指出三名被告人購買古玩屬于合法、正當的收藏行為,不構成犯罪。庭審現場高潮迭起,在公訴人、合議庭成員、旁聽的收藏家、被告人家屬與公安干警中引起很大震動。
二、無罪辯護理由
辯護人指出,首先本案中延安市文物鑒定研究所出具的《延安市文物司法鑒定結論書》無效,不能作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據。延安市文物研究所不是司法鑒定機構,沒有《司法鑒定許可證》,具體進行鑒定的三人沒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同時該研究所也不是國家文物局根據兩高司法解釋指定的有權對案涉文物鑒定出具報告的13家機構之一,該研究所并沒有資質在本案中進行文物鑒定。
其次,三名被告人主觀上并不具有牟利的故意。公訴人并未提供任何客觀證據證明三名被告人有想要將收購的物品出賣的故意。三名被告人作為收藏愛好者、寧夏收藏協會會員,只是出于愛好各自購買了幾件心儀的古玩,并沒有任何尋找買家、發送圖片、商談價格、包裝等為出售做準備的行為。同時,李某某在此前的詢問與訊問筆錄中始終堅持稱購買4件物品是為了自己收藏,魏某某、馮某某在各自的第一次筆錄中也均稱是為了自己收藏,后來因為偵查人員的威逼利誘才作了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表述。庭審中,三名被告人均明確表示購買的目的是為了自己收藏,不是倒賣牟利。
最后,三名被告人購買的物品并不是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公民可以收藏通過多種方式取得的文物,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依法轉讓、流通。只有《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幾類文物才屬于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包括:國有文物(國家允許的除外)、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來源不符合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本案中,公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以證明三名被告人購買的物品屬于禁止買賣的文物中的任何一類。事實上,這些物品既不是盜墓或者走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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