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5日起《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施行
2016/2/5 15:48:22
文化部日前發布了新修訂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辦法》適應行業發展實際,將“美術品”改為“藝術品”,對藝術品市場實行全方位內容監管,將網絡藝術品、投融資標的物藝術品、鑒定評估等納入監管范圍,取消對“裝裱”、“比賽”、“咨詢”等這些與藝術品內容關系不大的活動的管理。
文化部日前發布了新修訂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辦法》適應行業發展實際,將“美術品”改為“藝術品”,對藝術品市場實行全方位內容監管,將網絡藝術品、投融資標的物藝術品、鑒定評估等納入監管范圍,取消對“裝裱”、“比賽”、“咨詢”等這些與藝術品內容關系不大的活動的管理。
《辦法》落實中央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下放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壓縮審批時限,以進一步激發藝術品市場內生發展動力。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將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下放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取消了藝術品經營單位、藝術品進出口經營單位的設立條件及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部分與藝術品內容無關的申請材料;將一般性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時限由原規定的15日調整為5日,將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的審批時限縮短為15日。
《辦法》提出要建立專家委員會、明示擔保、盡職調查、鑒定評估、信用監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過立規矩、明底線、強化主體責任,促進藝術品公開透明交易,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辦法》禁止經營來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義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動植物為材質的藝術品。
《辦法》強調,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隱瞞藝術品來源,誤導消費者;不得以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未經批準,不得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藝術品經營單位應買受人要求,應當對買受人購買的藝術品進行盡職調查,提供能夠證明或者追溯藝術品來源的證明文件。《辦法》還明確了鑒定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及有關程序。
延伸閱讀
1994年,文化部首次發布《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即《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的前身,對美術品經營活動作出規范。2004年,文化部根據行政審批改革要求對《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2004年以來,文化部對藝術品市場印發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對美術品進出口、藝術品份額交易等分別作出規定。2014年,文化部啟動《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修訂工作。期間,經過多輪調研并征求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文物局、全國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主要藝術品經營單位、行業協會、法學專家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數易其稿,最后經文化部部務會審議通過,形成目前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以下為《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管理,規范經營行為,繁榮藝術品市場,保護創作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藝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復制品。本辦法所稱藝術品不包括文物。
本辦法規范的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
(一)收購、銷售、租賃;
(二)經紀;
(三)進出口經營;
(四)鑒定、評估、商業性展覽等服務;
(五)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
利用信息網絡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文化部負責制定藝術品經營管理政策,監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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